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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可否再要求职业病检查?

发布时间:2016-06-20 10:27:59浏览次数:

 Q :我职专毕业后,被某蓄电池厂聘用为装配工,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到第2年时,我的女友提出该职业污染大,对身体有害。于是,我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同意后为我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所有手续。后经女友的帮忙,我找到一份新工作。可还没上班,就出现了气短心跳、呼吸困难等症状。我怀疑自己是不是患上了职业病?便找到原单位要求给予检查。可单位认为:当初是我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现在,我与单位已经没有任何关系,并拒绝为我检查。解除劳动关系就一了百了了吗?

A :根据《劳动部关于将济南市蓄电池厂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中所列的《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规定:蓄电池装配工等13 个工种属于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并还被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2 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 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卫生保护权利。第32 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如果单位不同意对你进行健康检查,你一是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无效,并要求单位对你进行健康检查;二是如果病情急,你可直接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去检查身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0 条、49 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经检查,确属于你从事原工作时发生的职业病,那么一切后果都应由原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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