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明确: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一、培训对象
1、初始教育学员:未取得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或考核合格证明)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2、继续教育学员:已取得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或考核合格证明)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注释:参训人员是指法人代表、厂长、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主要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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