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范围】:
1.综合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2.专项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工贸行业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3.安全生产“三同时”
▶ 安全生产预评价
▶ 安全防护设计专篇
▶ 安全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4.安全管家安全托管服务
▶ 企业“安全管家”安全托管服务
▶ 工业园区“安全规范服务”
5.安全隐患排查政府购买服务
【法律法规要求】:
1.应急预案——
企业一定要做应急预案吗?未按照法律规定编制应急预案会有何影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标准化——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冶金、建材、地质、陶瓷、电力、轻工、有色金属及商贸等生产与经营企业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与达标咨询、复评。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