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30 16:29:26浏览次数:
企业义务 | 违法行为 | 处罚条款 | 处罚内容 |
(一)建设项目管理 |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 第 七 十 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二)职业病危害申报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 | 第七十二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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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申报 | |||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 第七十三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 第七十一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第七十二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第七十三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 |||
不符合下列要求: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 第七十六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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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业危害防护和劳动防护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第七十三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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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
(六)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管理 |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 第七十六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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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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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第七十四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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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第七十六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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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第七十一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职业危害告知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第七十三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第七十一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第七十二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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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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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职业卫生培训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 第七十一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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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职业健康监护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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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第七十二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职业危害后果处置与报告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第七十八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第七十三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 第七十五条 |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
(十一)监督检查 | 拒绝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第七十三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十二)用人单位管理措施落实 | 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第七十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 |||
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十三)职业病鉴定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第七十三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 第七十三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十四)中介机构管理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 第 八 十 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八 十 一 条 | 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