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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企业应如实告知岗位职业病危害

发布时间:2016-06-20 11:00:24浏览次数:

    一家公司登报招聘工人,我前往应聘熟料冷却工岗位,并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告知我该工种的职业危害,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写。我上班后发现要接触煤矽尘、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于是便以身体状况不适合为由要求换岗,但被拒绝。请问,我若解除合同可以主张哪些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职业危害等事项。《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前述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你工作所接触的煤矽尘等已被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公司未告知,也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第38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公司赔偿你因参加应聘和前往上班所发生的差旅费等损失。之后,你可以依法解除该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依法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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