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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场所技术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项目> 公共卫生场所技术服务

【服务范围】:

1.公共场所用品用具检测

(酒店、美容美发店、足疗店、餐厅等)

2.二次供水检测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

4.卫生许可证延续、定期检测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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