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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职业病的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4.职业卫生分类分级摸底排查政府购买服务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正版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

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康[20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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